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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

日期:2006-06-20    阅读次数:3541

关于发布《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科技〔2005〕50号)    

现发布《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铁科技[1986]896号)同时废止。   已取得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其制造特许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制造特许证有效期满后,按此办法办理。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工业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铁道部实行“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以下简称“制造特许证”)管理的产品。铁道部根据铁路运输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本办法的附件“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五条  对目录范围内的产品,铁道部制订相应的制造特许证检验细则。检验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用的产品技术标准和经正式批准的产品图纸等技术文件;  

(二)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等的要求;  

(三)生产条件核查办法;  

(四)产品检验办法;  

(五)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达到现行产品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具有铁道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四)产品质量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具备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能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  

(七)具有进行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实验和检测;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申请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填写《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审查表》并附齐审查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被撤销制造特许证或连续2次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给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生产条件要求的,通知企业到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包括生产条件核查和产品检验);不符合生产条件要求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一条  专业检验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经铁道部认可后,方可承担相应的检验任务。

第十二条  专业检验机构应派出核查人员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生产条件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在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线终端抽取产品检验的样品并进行封样;抽、封样时应至少有2名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所抽样品一般应由抽样人员负责带至检验地点进行检验;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应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指定的检验地点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产品检验合格的,专业检验机构应将核查和检验材料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审核。审核确认后,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制造特许证。  

第十六条  生产条件核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专业检验机构应将核查或检验材料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审核。审核确认后,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七条  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制造特许证采用统一的格式,标记和编号表示为:TTX ××× — ××××;   TTX ── 制造特许证标记,其中第一个T代表铁路(Tie)、第二个T代表特(Te)、X代表许可(Xu);   ××× ── 产品编号,按产品类别编排的3位阿拉伯数字;   ×××× ── 制造特许证编号,按发证先后次序编排的4位阿拉伯数字。

第十九条  制造特许证的有效期一般为4年,也可根据产品的特点另外确定制造特许证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企业要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办法重新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在制造特许证的有效期内,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明制造特许证的标记和编号。  

第二十一条  取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6个月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在制造特许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企业生产地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制造特许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生产设备、重要工艺等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铁道部备案,铁道部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四条  取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铁道部撤销其制造特许证:

(一)涂改、转让制造特许证;  

(二)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  

(三)在制造特许证监督检查中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  

(四)因产品质量导致产品用户发生重大事故。  

第二十五条  取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铁道部注销其制造特许证:  

(一)不再生产该产品;  

(二)制造特许证有效期满,未继续提出申请;

(三)该产品不再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业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制造特许证产品的制造、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制造特许证的申请企业单位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八条  专业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铁道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承担检验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铁道部受理申请、审查资料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收取费用。专业检验机构所做的检验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作者:中国铁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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