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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06-06-19    阅读次数:3881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铁道部《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所有企业自备货车(包括军用自备货车)。本细则所称“国家铁路”系指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局)所辖铁路。  

第三条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必须获得铁道部许可,取得“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过轨运输许可证”),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受理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审查。  

第五条 提出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的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申请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须提交“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并附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申请的正式公函;  

(二)申请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交企业法人的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 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基本条件审核表(附件1);

(四)申请运输危险货物的自备货车应提交新购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技术审查表。

第七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将全部材料转交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  

第八条 铁道部运输局收到全部材料后,及时对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一)自备货车车种、车型是否符合铁路发展技术政策,过轨运输区间能力是否具备增加自备货车运行条件、符合铁路运输组织原则;  

(二)自备货车的过轨运输是否主要用于满足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并具有稳定的货源;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单位是否具备危险货物托运人资格;  

(三)企业是否有自备货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专用线路、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经审查,对不符合过轨运输基本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由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统一送达;对符合过轨运输基本条件的申请,由运输局通知申请企业进行自备货车技术检验。  

第九条 申请企业接到自备货车技术检验的通知后应尽快进行检验,并将取得的以下证明提交铁道部运输局:

(一)自备货车来历凭证:  

1.申请人购买的新造货车,其来历凭证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制造企业出具的购车发票原件。

2.申请人购买的既有自备货车,其来历凭证为买卖合同、购车发票和该自备货车的原“过轨运输许可证”;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判决所有权转移的企业自备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和该自备货车的原“过轨运输许可证”;  

4.协议抵偿债务的自备货车,其来历凭证是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和该自备货车的原“过轨运输许可证”。  

(二)自备货车符合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证明:  

1.新造自备货车提供铁道部指定的车辆验收机构出具的车辆验收记录(车统-1)和已经安装货车标签的证明;  

2.既有自备货车须提供铁路局出具的已签订有效《企业自备货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和已经安装货车标签的证明;  

3.运输危险货物的自备货车须交验铁路货运部门颁发的技术审查合格证明。  

(三)《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登记表》(附件2)。  

第十条 铁道部运输局收到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过轨运输基本条件并检验合格的自备车作出准予过轨运输的行政许可决定,由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铁道部应当自受理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个工作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自备车检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经铁道部许可准予过轨运输的企业自备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铁道部颁发“过轨运输许可证” (附件3)。“过轨运输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   “过轨运输许可证”仅作为持证企业过轨运输凭证。企业使用自备车托运货物时,托运人(或收货人)须与持证单位一致,托运的货物,自备车的车种、车型、车号,自备货车车体标记,自备车运行区间必须与“过轨运输许可证”记载的项目相符。铁路运输企业承运货物时要查验“过轨运输许可证”。  

第十三条 取得“过轨运输许可证”的企业,须与有关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就运输安全、双方责任和义务等事项签订过轨运输协议。  

第十四条 “过轨运输许可证”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进行年检。年检内容包括:  

(一)“过轨运输许可证”和自备货车车辆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出借、出租、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三)自备货车是否检修合格;  

(四)是否存在违法运输的行为;  

(五)是否超出批准的装运货物品类和运输范围;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年检工作按区域和时间统一办理。铁道部运输局于当年11月1日前公布年检的地点和时间。 

第十五条 年检时,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过轨运输许可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交企业法人的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过轨运输许可证年检申请表(附件4);  

(四)铁路局出具的已办理企业自备货车注册登记,并签订了有效《企业自备货车过轨技术检查协议》和《定期检修合同》的证明;  

(五)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应出具铁路货运部门批准的技术审查合格证明。运输危险货物第三、四、五、六、八、九类的自备罐车应出具《容积检定证书》及铁路车辆部门已根据该检定证书正确涂打车体标记的证明。  

第十六条 年检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由铁道部在“过轨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年检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年检申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铁道部收回“过轨运输许可证”。  

第十七条 企业自备货车需终止过轨运输时,在终止过轨运输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铁道部备案,过轨运输终止时由铁道部注销该“过轨运输许可证”。  

第十八条 因“过轨运输许可证”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发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过轨运输许可证”补领申请;  

(二)铁道部批准的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决定;

(三)《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登记表》。

第十九条 企业要求变更已经批准的过轨运输许可内容或更新自备货车车辆时应按本细则重新办理,并注销原审批的“过轨运输许可证”。只要求变更运行范围的,可以在年检时直接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换发“过轨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自备货车允许使用年限内,“过轨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申请换发。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摘自:中国铁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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