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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发布并施行

来源:国家铁路局    日期:2015-6-3    阅读次数:1121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发布并施行
 
日期: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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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铁路安全监管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守信,强化社会监督,国家铁路局近日发布《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国家铁路局及地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过程中,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信息,并建立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向社会公告,并将公告信息通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方面建立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和企业监督,促进监管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该办法规定,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设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平台,对具有下列四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告:一是因违法行为造成铁路交通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二是受到行政处罚的;三是在监督检查中或者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四是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公告的其他事项。此外,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不良行为的,铁路监管部门还将提报国务院或省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其依法向社会公告。

该办法还对公告的具体内容、期限、撤除、异议处理以及铁路监管部门自身工作规范等作了明确规定。

网民可登录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栏目,查阅《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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